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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你真的有吗?-(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
2017-05-26 11:33:01 点击数:
现实生活中,商家对于“最终解释权”的运用几乎渗透到了销售的各个环节。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打折促销活动,商家往往会在宣传单或代金券中写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或“保留最终解释权”。那么究竟什么是“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最终解释权通常可理解为主体对于自身所做出的行为具有最终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对于不熟悉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的商家而言,自己举办的活动,解释权当然由自己说了算,而且对于促销活动或打折商品而言,消费者已经实际享受到了优惠,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最终解释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同时还规定相关的行政处罚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 “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或“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限制或侵犯,是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避免使用这些字眼,不然受到行政处罚便得不偿失了。